2020-06-10 10:47
各县、市、区党委和人民政府,各开发区,市委各部、委、室,市政府各委、办、局,各人民团体:
《松原市招商引资政策》已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
中共松原市委办公室
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8年4月26日
松原市招商引资政策
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,吸引和鼓励更多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,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,依据国家、吉林省相关政策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订本政策。
第一条 本政策所扶持招商引资项目,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1.固定资产投资额(包括厂房、设备和地价款)在1亿元以上(含1亿元);
2.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元/平方米,选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,投资强度不低于4000元/平方米;
3.税收贡献度不低于200元/平方米;
4.符合我市产业定位,不包括基础设施、房地产、矿类开采项目。
第二条 设立重点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扶持资金。资金在市本级、县(市、区)和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新增加财政收入中解决。重点鼓励引进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方向,能够充分整合我市优势资源,有效延伸和补强产业链条,对于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具有重大意义的优势项目。分别设立投资进度奖、发展贡献奖和企业经营奖。
(一)投资进度奖
各县(市、区)和开发区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、投资强度和财政贡献度,确定投资进度奖奖励标准,给予投资企业重点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扶持资金奖励。奖励资金由市本级、县(市、区)和开发区按财政受益比例分级承担。
从土地摘牌之日起1年(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2年)内,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%以上的项目,第一次申报投资进度奖,按该项目奖励标准的30%给予奖励;项目按投资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正式投产,第二次申报投资进度奖,按该项目奖励标准的30%给予奖励;项目投产后按投资合同约定时限达到约定经营指标,第三次申报投资进度奖,按该项目奖励标准的40%给予奖励。
如没有按照投资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进度,则不予奖励。
(二)发展贡献奖
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,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,对其除土地使用等之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,给予发展贡献奖,前5年每年给予50%奖励。奖励资金由市本级、县(市、区)和开发区按财政受益比例分级承担。
(三)企业经营奖
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,项目投产达效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,即达到统计部门认定的规模以上标准,给予企业经营奖,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,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予以承担。
企业经营奖申报办法: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招商引资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由当地招商引资部门、工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审核,并提出初审意见。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,经市长办公会审定后,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兑现。
第三条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。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,受聘期间由所在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提供免费生活用房,并在子女就学、入托、就医、配偶工作安置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。
第四条 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。中介人直接引荐松原地区以外的投资者(企业、机构)前来松原市投资,经投资者确认,通过与我市项目承接单位建立联系,并最终促成双方签订投资合同。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所规定招商引资项目条件,待项目建成投产后,依照《松原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》予以奖励。
第五条 各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根据本政策,制定适合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,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执行。
第六条 本政策所列各项奖励资金兑现情况,由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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